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謝秉育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朕豪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義守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本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8,8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復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2,556元(計算式:25,111元×1/2 =12,5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