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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 原告
    張幃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60號 債 權 人 張幃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票號159088至159094、152800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三、釋明本件利息正確起算日為何?(蓋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 ,僅得請求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後之利息)。 四、債務人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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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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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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