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9 日
- 原告鄭承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75號 債 權 人 鄭承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惟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01年5月10日。如係101年5月10日,應釋明請求之依據。 三、依台端所提之匯款單所示,匯入帳戶為元臺行銷有限公司、啡夢事國際開發有限籌備處,則台端對債務人張惟喬請求之依據為何? 四、依台端所提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受款人為廣三摩登市管理委員會,發票人為元臺企業社,則台端對債務人張惟喬請求之依據為何? 五、釋明債務人張惟喬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負連帶賠償責任 之原因事實及釋明資料。 六、債務人張惟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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