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
- 債權人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超
- 債務人
- 昇旺廢棄物回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保全服務契約書⑼降價協議書所載,…每壹期(參)個月新台幣玖仟元,稅額肆佰伍拾元…,總計玖仟肆佰伍拾元整,則債權人請求107 年4 月1日起至107 年6 月30日止之保全服務費9,450 元,尚未屆至,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說明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