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61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18號
- 債權人
-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惠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育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核准撥貸100萬元之依據。
三、債務人張育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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