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61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18號
- 債權人
-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惠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育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張育誠委任其向金融機構洽辦消費性貸款事宜,債務人張育誠未依約給付服務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張育誠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消費性貸款服務委託書所載,貳、乙方( 即債權人)責任:⒈乙方受甲方(即債務人)辦理銀行業務,於未核准過件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費用。參、服務報配,甲方委託乙方辦理銀行各項業務,若有核准過件,甲方願提供核准金額8 ﹪支付給付乙方作為委任服務費用,且於核准撥款後,二日內給付乙方,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核准發貸新臺幣100 萬元之依據,債權人於107 年11月7 日僅提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附擔保營業部初(預)審建議書,而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依其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記載之所營事業資料,非屬金融機構,是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張育誠業經金融機構核准撥款之相關文件,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