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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51號
債 權 人
葉貿號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號、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

三、請確認請求之利息究為自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亦或自民國107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貴號請求之債務人均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又選擇之訴於支付命令不適用之)。

四、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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