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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51號

債權人
葉貿號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請求之聲明究為何?(是否僅請求213,929 元,如是,利

息12,109元之計算式為何?如否,請具體表明請求之本金,利息

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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