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2號
- 債權人
- 泰成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翼宗
- 債務人
- 鐘襄陽即萬長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編│ 發 票日│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號│ (民 國) │(新台幣)│ (民 國) ││├─┼───────┼─────┼───────┼────┤│1 │107年10月17日 │26,550元 │107年10月17日 │0811814 │├─┼───────┼─────┼───────┼────┤│2 │107年10月19日 │386,900元 │107年10月19日 │0811813 │├─┼───────┼─────┼───────┼────┤│3 │107年10月29日 │457,170元 │107年10月29日 │0811822 │├─┼───────┼─────┼───────┼────┤│4 │107年10月29日 │69,268元 │107年10月29日 │081182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