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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7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33號

債權人
趙伊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喬喬設計有限公司、黃博榮、郭祐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喬喬設計有限公司與其簽訂裝修工程契約,未按期施工,工程延宕至今仍未完工,造成債權人嚴重損失,以返還工程款新臺幣貳佰萬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喬喬設計有限公司主營業所在高雄市大寮區,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另聲請人請求法定代理人黃博榮、締約代表人郭祐妡連帶給付之部分,依債權人所附之室內裝修工程契約所示,立約人為喬喬設計有限公司,黃博榮、郭祐妡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締約代表人,債權人復未說明請求債務人黃博榮、郭祐妡連帶給付系爭工程款有何法律上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求請求200萬元之依據為何、釋明對債務人黃博榮、郭祐妡與喬喬設計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依據,該裁定於107年12月13日送達債權人,迄今逾期未據補正,依前開規定,自應認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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