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吳慶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75號 債 權 人 吳慶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翊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二、釋明對債務人曾翊捷請求之依據為何?(蓋依台端所提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觀之,發票人為「鴻進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曾翊捷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 三、承上,倘債務人有誤載之情事,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倘為公司應併列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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