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號
- 債權人
- 竑陞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孟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福億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福億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載,債務人福億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蕭勇光,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1 月10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