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9 日
- 原告風動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15號債 權 人 風動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辜俊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107年03月31日起算之依據(按給付無確定 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二、釋明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依據(按民法第203條規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辜俊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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