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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3號

債權人
威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顯
債務人
駿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支票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73號│├─┬───────┬──────┬───────┬────┤│編│發  票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 │││├─┼───────┼──────┼───────┼────┤│1 │106年7月30日 │4,536元 │106年8月1日  │0000000 │├─┼───────┼──────┼───────┼────┤│2 │106年8月10日 │17,855元│106年8月10日 │0000000 │├─┼───────┼──────┼───────┼────┤│3 │106年9月2日  │8,500元 │106年9月4日  │0000000 │├─┼───────┼──────┼───────┼────┤│4 │106年10月21日 │8,500元 │106年10月23日 │0000000 │├─┼───────┼──────┼───────┼────┤│5 │106年12月9日 │8,500元 │106年12月11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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