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8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83號
- 債權人
- 饒健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饒群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台端請求3,150,415元,惟所附支票為新台幣350,045元)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饒群英請求之依據為何?(依支票所載發票人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饒群英僅為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
三、債務人饒群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