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廖芠杰
- 原告警民連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債 權 人 警民連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芠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俊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正本。 二、依貴公司之陳報狀所載,無法判定首航餐飲企業行即為立約人韓館仁川,倘有更名,應提出商工登記資料,並具狀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航餐飲企業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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