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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債權人
警民連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芠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俊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正本。

二、依貴公司之陳報狀所載,無法判定首航餐飲企業行即為立約人韓館仁川,倘有更名,應提出商工登記資料,並具狀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航餐飲企業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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