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5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55號
- 債權人
-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伯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尤文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修繕復原費用新台幣209,155元之證明文件。
二、鴻揚工程行於民國104 年3 月10日及最新之商業登記資料
三、債務人尤文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