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9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598號
- 債權人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晨華企業社、張淨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償金請求按年息15﹪計算之依據(依貴公司提出之車輛租賃契約第八條第1 項約定,僅就車輛租金、代墊款項、遲延償付租金及代墊款約定按年息15﹪加收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張淨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富晨華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