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9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98號
- 債權人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輝
- 債務人
- 富晨華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清
- 債務人
- 張淨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伍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玖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