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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
    陳春萬郭喬富即慈心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債 權 人 陳春萬 債 務 人 郭喬富即慈心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支票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 ├─┬───────┬──────┬───────┬────┤ │編│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台幣) │       │    │ ├─┼───────┼──────┼───────┼────┤ │1 │106年5月24日 │450,000元  │106年5月24日 │0000000 │ ├─┼───────┼──────┼───────┼────┤ │2 │106年6月15日 │400,000元  │106年6月15日 │0000000 │ ├─┼───────┼──────┼───────┼────┤ │3 │106年6月12日 │120,000元  │106年6月12日 │0000000 │ ├─┼───────┼──────┼───────┼────┤ │4 │106年7月12日 │120,000元  │106年7月12日 │0000000 │ ├─┼───────┼──────┼───────┼────┤ │5 │106年8月12日 │120,000元  │106年8月14日 │0000000 │ ├─┼───────┼──────┼───────┼────┤ │6 │106年9月12日 │120,000元  │106年9月12日 │0000000 │ ├─┼───────┼──────┼───────┼────┤ │7 │106年10月12日 │3,000,000元 │106年10月12日 │0000000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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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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