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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400號

債權人
恆又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所提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為「易竑環保有限公司」,則請求債務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給付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併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倘債務人確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請查明法定代理人有無錯誤,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並請釋明請求之依據及提出相關資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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