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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7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780號

債權人
李青霖即芳霖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占無極天靈霄寶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大占無極天靈霄寶殿之最新寺廟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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