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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

債權人
鼎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文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楊江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債務人究為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抑或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及楊江林?

二、承上,倘楊江林亦為本件債務人,請併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依貴公司所提之票據明細查詢,客戶名稱為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楊江林僅為法定代理人)

三、請釋明請求金額5,324,000元之依據,倘係兌現經退票,請提出系爭之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四、債務人楊江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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