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6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667號
- 債權人
- 蔡銘山
- 債務人
- 捷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拾參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佰陸拾玖萬陸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