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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8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859號

債權人
伍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在臺北市信義區,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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