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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40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冠志
債務人
萬潞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侍德義
債務人
債務人
王馨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民國)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號│      │      │     │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
│ │      │      │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
├─┼──────┼──────┼─────┼───────────────┤
│ 1│1,536,721元 │106年6月21日│2.7%   │106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2│657,890元  │106年7月17日│7.68%  │106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3│1,556,597元 │106年4月14日│7.68%  │106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4│1,894,449元 │106年4月26日│7.68%  │106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5│1,624,860元 │106年5月3日 │7.68%  │106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6│1,474,410元 │106年5月5日 │7.68%  │106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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