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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 原告
    黃雅雯即艾芮設計工程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號聲 請 人 黃雅雯即艾芮設計工程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台端僅提出遺失票據申報書)。 二、系爭支票已指明「力太企業社」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三、承上,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力太企業社」)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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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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