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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22號聲 請 人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本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本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本票,本院將宣告該本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107 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 ├──┬────┬──────┬───┬─────┬────┬────┤ │編號│發票人 │ 發票日 │到期日│ 金 額 │本票號碼│受款人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001 │花文貴 │97年4 月2 日│未載 │139,195元 │643809 │太隆興企│ │ │ │ │ │ │ │業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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