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52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52號
- 聲 請 人
- 台洋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敬仁
-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352號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民 國) │ │├──┼───┼───┼───┼──────┼─────┼───────┼─────┤│001 │建一強│台洋冷│第一商│73030-036948│454,829元 │107年10月31日 │KB1929284 ││ │冷凍食│凍食品│業銀行│ │ │ │ ││ │品股份│工業股│路竹分│ │ │ │ ││ │有限公│份有限│行 │ │ │ │ ││ │司 │公司 │ │ │ │ │ ││ │魏東昌│ │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