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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
    陳金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陳金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人為何人(台端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聲請人記載陳金生,惟具狀人蓋章為機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一,票號MN5753176 之支票已指明「泰鋒機械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票號MN5753175 之支票已指明「昱昇企業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如聲請人為機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補正該公司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如聲請人為陳金生,並提出台端為票據權人之相關文件。 三、承上,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泰鋒機械有限公司」、「昱昇企業有限公司」),提出聲請人為受款人之聲請狀正本,並至付款 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及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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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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