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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7號

聲請人
益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於民國107年02月27日陳報狀所載,請求更正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本(票)到期日,然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6年11月10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日期「107年1月10日」仍不符,請具狀陳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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