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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呂宏德

  • 原告
    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法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宏德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付款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中通知人之公司大小章。 二、貴公司提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快樂屋圖畫文具廣場陳金波」,與聲請書所載「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 呂宏德」不一,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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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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