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3號
- 聲請人
- 京軒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忠賢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付款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僅提出公示催
告聲請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3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付款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僅提出公示催
告聲請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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