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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明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人壽)保單一張(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投保資料)、機車一輛與兩筆投資,因上開機車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爰不予變價;又其名下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課稅現值僅新臺幣(下同)60元,顯無處分實益,另筆明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課稅現值亦僅950元,且為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無法透過公開交易市場買賣,是認該股票現值顯無選任管理人進行變賣之實益;故本件僅有臺銀人壽保單,因保單解約金現值為35,547元,有處分分配之實益,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份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7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20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有臺銀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35,547元,經債務人取整數提出36,000元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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