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黃明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豐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人壽)保單一張(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投保資料)、機車一輛與兩筆投資,因上開機車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爰不予變價;又其名下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課稅現值僅新臺幣(下同)60元,顯無處分實益,另筆明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課稅現值亦僅950元,且為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無法透過公開交易市場買賣,是認該股票現值顯無選任管理人進行變賣之實益;故本件僅有臺銀人壽保單,因保單解約金現值為35,547元,有處分分配之實益,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份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7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20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有臺銀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35,547元,經債務人取整數提出36,000元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