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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聖紋、松鶴木業有限公司、陳貴堂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始債權之證明文件(貴公司僅提出本票裁定影本,惟本票裁定非屬獨立之債權證明文件,其行使仍需執有本票始可為之,請提出原始債權證明文件。)

二、又依貴公司提出之本票裁定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657,000元,請確認貴公司目前對債務人之債權餘額若干。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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