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 聲請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代理人
- 孫文慶
- 相對人
- 沈怡廷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分別於民國(下同)105 年2 月5 日設定新臺幣(下同)24,7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嗣㈠相對人於105 年1 月30日邀第三人王昱又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1,240,000元,㈡相對人與聲請人於106 年11月2 日約定於最高限額15,000,000元內擔任第三人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第三人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107 年4 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0 元,均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相對人、第三人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向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放款借據(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第三人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橋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權利範圍 │
│ ├──┬──┬──┬─────┤ ├────┤ │
│號│市 │區 │段 │ 地 號 │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仁武│永仁│286 │(空白)│164.6 │全部 │
├─┴──┴──┴──┴─────┴────┴────┴──────────┤
│備註: │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材 料 及 ├──────┬──────┤ │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
│1│1218│永仁段286地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74.87 │陽台:21.97 │全部 │
│ │ │號 │4層 │二層:67.74 │雨遮:3.78 │ │
│ │ ├──────┤ │三層:70.7 │ │ │
│ │ │永新二街83巷│ │四層:62.24 │ │ │
│ │ │12號 │ │突出物一層:│ │ │
│ │ │ │ │19.58 │ │ │
│ │ │ │ │合計:295.13│ │ │
├─┴──┴──────┴──────┴──────┴──────┴────┤
│備註: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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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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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權利範圍 │
│ ├──┬──┬──┬─────┤ ├────┤ │
│號│市 │區 │段 │ 地 號 │分 區│平方公尺│ │
├─┼──┼──┼──┼─────┼────┼────┼──────────┤
│1 │高雄│仁武│永仁│286-1 │(空白)│164.6 │全部 │
├─┴──┴──┴──┴─────┴────┴────┴──────────┤
│備註: │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材 料 及 ├──────┬──────┤ │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
│1 │1219│永仁段286-1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74.87 │陽台:21.97 │全部 │
│ │ │地號 │4層 │二層:67.74 │雨遮:3.78 │ │
│ │ ├──────┤ │三層:70.7 │ │ │
│ │ │永新二街83巷│ │四層62.24 │ │ │
│ │ │16號 │ │突出物一層:│ │ │
│ │ │ │ │19.58 │ │ │
│ │ │ │ │合計:295.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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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