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5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54號
- 聲請人
- 洲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如是,『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二、相對人林文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