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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9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中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彬

上抗告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間因107 年度司票字第7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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