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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10號

聲請人
林淑惠
相對人
廣聖醫療社團法人廣聖醫院
法定代理人
蘇明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七三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 年度全字第36號假扣押裁定,為提供擔保為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737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已成立和解,並經相對人同意返還,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經記載於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32號和解筆錄和解成立內容第四項,有該和解筆錄影本附卷足憑,並經本院調閱原卷審核無訛,依上說明,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0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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