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29號
- 聲請人
- 健美營行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樂富髮建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吳秀珍
- 聲請人
- 康樂麗多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法定代理 陳緯振
- 聲請人
- 人
- 聲請人
- 陳芷芸
- 相對人
- 葉美吟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7 年度事聲字第7 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非訟中心查詢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