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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陳景裕

  • 原告
    陳繼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陳繼興(即宏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九七一七八三七六)為宏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宏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宏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331 條規定聲報本院,爰聲請指定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宏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民國107年10月9日臨時股東會決議由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宏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7年股東臨時會議議事錄及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書為憑;又宏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清算終結,業經本院於107年12月10 日准予備查,經本院職權調取107 年度司司字第58號聲請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宏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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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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