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建字第2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建字第27號
- 原告
- 龍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真
- 訴訟代理人
- 邱南英律師
- 被告
- 晉鑫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芷廷即劉俐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89,516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89,516元;原告嗣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64,791元,訴訟標的金額為864,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390元,尚應補繳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