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5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59號
- 原告
-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南強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霖律師
- 被告
- 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湘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志涵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