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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59號

原告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被告
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湘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志涵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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