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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6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61號

原告
蘇麗娟
被告
統盟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培煌
法定代理人
楊采勳
法定代理人
楊采紋
法定代理人
楊培熙
法定代理人
黃尚斌
法定代理人
楊明義
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之遺產管理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同法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塗銷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735建號建物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應專屬於上開土地、建物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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