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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恩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琴
送達代收人
潘怡瑄
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所羅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4,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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