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恩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琴
- 送達代收人
- 潘怡瑄
- 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所羅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4,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