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9號
- 原告
- 聚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永昆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如律師
- 被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孝
- 訴訟代理人
- 楊昌禧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陳信維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