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勁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庭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帝利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彭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上開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上訴人於108 年12月27日收受上開裁定正本,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