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6號
- 抗告人
- 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顯閎 同上
抗告人因107 年度破字第6 號聲請破產和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 年5 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 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8 前段所明定,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第二庭法 官 陳景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