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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6號

聲請破產和解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景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6號

抗告人
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閎 同上

抗告人因107 年度破字第6 號聲請破產和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 年5 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 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8 前段所明定,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第二庭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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