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簡上移調字第4號
調 解 筆 錄
- 上訴人
- 鄭定程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堅律師
- 被上訴人
- 蔡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簡上移調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2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調 解 委員 蘇盛源到庭調解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調解成立內容:
一、上訴人願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參佰捌拾柒元。給付方式:民國(下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前給付肆萬壹仟參百捌拾柒元,其餘貳拾萬元,自一○七年五月二十日起,按月於每月二十日給付肆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直接匯入被上訴人之彰化銀行岡山分行帳號65135113475500帳戶)
二、上訴人履行前項條件後,被上訴人同意其取回提存金肆萬伍仟元(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12號),並撤回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59648號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三、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被上訴人蔡文豪調解委員蘇盛源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