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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號

原告
怡美諾醫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守仁

原告與被告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3,186,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58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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